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6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101600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生态环境厅B10窗口(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省生态环境厅)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每年被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初筛名录、但不具备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环保部门申请不安装相关设备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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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筛选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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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XXX(地方)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审批结果样本 | XXX(地方)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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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不见面审批(服务)?
答:
申请材料网上填报,纸质材料邮寄,办理结果邮寄反馈。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6266096;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12345; 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