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6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1016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生态环境厅B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备案材料内容属实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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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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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工程建设单位整改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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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包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建设或者运行,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355,025-86266038;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