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000111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审查 | 中介服务 | 出具验资报告 查看中介服务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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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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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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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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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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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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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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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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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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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资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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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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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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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后同意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收件通知书 |
2 | 审查 | 1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同意 |
3 | 决定 | 5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4 | 送达 | 1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决定书》,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 送达回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116,83666117 网络:http://mzt.jiangsu.gov.cn/index.html 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999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全省性社会团体发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