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85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232010908500101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H11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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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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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审批 | 2工作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决定是否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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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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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部门规章】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8352664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524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