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基本编码 | 320973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466009218D232097300100004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466009218D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2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工作时间: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13:30-17:00;工作时间: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主体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8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交由有承接能力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并定期对承接情况组织评估。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27996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236386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