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706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32010706900004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现场核查 | 中介服务 | 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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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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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公告(变更专用仓库地址)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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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变更的专用仓库地址与储存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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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容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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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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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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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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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进入审查环节。 |
| 2 | 审查 | 20工作日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进入决定环节 |
| 3 | 决定 | 8工作日 | 制作审查意见 | 进入办结环节。 |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1.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符合法规要求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 报送结果,流程结束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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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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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部门规章】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审查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 咨询方式 | 025-6965283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