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399P332102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399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B011号窗口、237办公室(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江苏省,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条例》第七条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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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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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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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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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计划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5 |
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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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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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8 |
承诺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9 |
特许人联系信息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10 |
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11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12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时限压缩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许人公告信息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许人公告信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苏商流通〔2013〕1184号) 一、委托备案范围 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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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702/20070204391090.html
咨询方式 | 0518-85868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