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4006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55550631203000114006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55550631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厅A22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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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中包含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无须单独提供 |
查看更多 | |
2 |
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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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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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受理 | 1工作日 | ①业务材料是否齐全;②每份材料是否完整;③应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加盖公章;④应当事人签字的是否签字;⑤如有上述原因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
2 | 业务审核 | 1工作日 | ①审核业务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④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业务反馈 | 1工作日 | ①及时输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②及时解答申请单位相关问题。 | 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6850522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788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