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4006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55550631203000114006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55550631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厅,A223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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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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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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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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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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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 受理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无误,予以通过 | 通过 |
3 | 结果反馈 | 0工作日 | 现场或快递反馈结果 | 反馈结果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职业中介活动可以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答: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问:
“从事互联网信息、招聘服务业务”需什么资质?
答:
需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6850522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78826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