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72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32107201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1、D12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拟进口药品经依法批准取得批准证明文件。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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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 | 送达 | 0.3工作日 | 当场送达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进口药品通关单 |
审批结果样本 | 进口药品通关单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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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规章】《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卫生部、海关总署令第86号修改)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备案时不再出具《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再对进口化学药品进行口岸检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80282737,网上咨询:http://xz.jszwfw.gov.cn/,邮寄信件咨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1、D12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 0516-8372705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1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1室,邮编:221018,网上投诉:http://xz.jszwfw.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