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6302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400076302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公安1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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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出入境准许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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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5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