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2016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100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法定节假日预报员值班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本事项为主动服务,暂无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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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修改单) 4.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6.4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663 2013) 4.2.2 基本评价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共6项。 数据统计要求依据6。 数据统计方法依据附录A。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25-69586305;信件: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100号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5-69586301;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