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322011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特殊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212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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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咨询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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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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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已作政策解释 |
办理结果样本 |
已作政策解释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5904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59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