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402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1303L2322004027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B17、B18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办理。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供相关查询申请文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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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查询法人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授权查询时需要 |
查看更多 | |
2 |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办理,也可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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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1、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形式,也可以提交复印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同意列入诚信档案。 3、将妥善保管查询报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报告内容,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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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省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同意列入诚信档案。 2、将妥善保管查询报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报告内容,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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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申请材料 | 0.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错误的,当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
2 | 材料录入 | 0.0工作日 | 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传系统 |
3 | 生成报告 | 0.0工作日 | 通过《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生成报告,并能检查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和重复性 |
4 | 报告审核 | 0.0工作日 | 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符合完整性、时效性和重复性要求 |
5 | 报告打印 | 0.0工作日 | 报告打印并递交给申请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其他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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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保存信息查询记录。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信用江苏”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修复等服务。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 第九条 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一)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三)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十七条 信用审查报告由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到审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审查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文件】《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信息主体授权,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授权查询信息范围,通过信用服务窗口、信用网站、信用APP等途径,向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基础信息比对核查、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审查、红黑名单公示、信息批量交换、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应用等多渠道和多方式的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3666213;电子邮箱:jiangsu_xyfw@126.com;窗口咨询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B17、B18窗口;网上咨询地址:http://credit.jiangsu.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5-83390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