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0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32202000900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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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2018年修订)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2012年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25-86263913
监督投诉
- 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