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场及水产苗种场建设情况咨询
江苏省
水产原良种场及水产苗种场建设情况咨询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2003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322020036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工作文件】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农渔养函[2017]58号) 第一条 验收对象: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挂牌,获得省级资格满两年,符合国家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原、良种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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