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文件】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农渔养函[2017]58号)
第三章 提交材料: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3.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8.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