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工作文件】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农渔养函[2017]58号)
第四章 验收程序:1.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3.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递交审委会,由审委会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7人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4.验收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农业部审核、公示后,由农业部发文命名国家级场,颁发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并授予国家级场铜牌。国家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市(区、县)名+品种(种类)名+原(良)种场。证书和铜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统一印制5.对验收不合格的场家,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6.验收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清正廉洁,农业部系统成员还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农办财〔2016〕17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