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037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322020376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无特殊情况说明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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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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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626344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