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3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4737070337G4322014337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实施主体 |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射阳县市民中心14楼1421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在系统中为保留人员,且已退休。 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定义: (一)基本险已转出(资金已转出、信息表已寄出),但职业年金尚未启动转出流程(尚未录入职业年金联系函),系统自动将该人员标记为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如后续收到并录入职业年金联系函,系统自动将保留人员标识去除。 (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职人员参照第(一)条;退休人员,需通过系统“职业年金转保留”功能将人员标记为职业年金保留人员。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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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申请 | 3.0工作日 | 提出申请(1)线下办理:本人携带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待遇申领表》(可现场填写)、批准退休文件(如有),到经办机构申请。 (2)网上办理:本人录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待遇申领表》相关数据项、上传批准退休文件(如有),到经办机构申请。 |
2 | 业务初审 | 10.0工作日 | 工作人员收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待遇申领表》,批准退休文件材料(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审核业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应签字的是否签字,应加盖公章的是否加盖公章。 退休的认定: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当地退休审核管理部门批准退休文件为准。(需提供批准退休文件)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定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退休时间。(提供身份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待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
3 | 业务复核 | 2.0工作日 | 工作人员收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人员待遇申领表》,批准退休文件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审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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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国办发〔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 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228511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2287111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