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07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014433288D432202307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宝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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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1.0工作日 |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者。 |
2 | 审批 | 0.0工作日 |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者。 |
3 | 办结 | 0.0工作日 |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者。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其他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4-88257511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4-80897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