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17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553776482X4322014317001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553776482X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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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928665、0515-82031210
监督投诉
- 051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