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2001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553776482X432201432001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档案材料需补充完成,方可转出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大华东路1号大丰区档案馆10楼1003室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8:00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转为个人托管。 2.档案接收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等)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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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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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3928239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