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管河流、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