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31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321031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07、A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工作日:3月15日至7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5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10月1日至翌年3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使用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二)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 (三)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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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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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产品名称相关检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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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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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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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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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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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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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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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产品配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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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原注册人还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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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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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如备案人当场递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备案。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信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规范性文件】《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厂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国内生产企业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生产厂商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上述保健食品的新产品注册、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变更注册、转让技术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 原注册人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变更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553789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5537785;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省市场监管局行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邮编:2100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07、A10窗口
- 025-85537892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5537785;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省市场监管局行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邮编:2100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