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补办)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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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000172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00017202000002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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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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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报遗失声明(市级以上报纸)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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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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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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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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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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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2 | 审查 | 0.6工作日 |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1、申请人为本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2、运输的品种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道路运输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并配备专人押车;4、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通过民用运输工具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写《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到驻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理运输证明;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3 | 颁证 | 0.2工作日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