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000172020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F区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应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2.申请范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中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已核发过运输证明,但丢失或破损.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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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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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登报遗失声明(市级以上报纸)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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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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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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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同意受理 |
2 | 审查 | 0.6工作日 |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1、申请人为本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2、运输的品种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道路运输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并配备专人押车;4、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通过民用运输工具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写《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到驻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理运输证明;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通过审查 |
3 | 颁证 | 0.2工作日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颁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 设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088802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970621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不见面事项。相对人必须配合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7-83605827或025-83273647 |
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15号(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南京市鼓楼街5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83605823,83680017 |
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