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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措施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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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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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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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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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安全防范措施文本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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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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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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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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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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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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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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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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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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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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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通过江苏省港口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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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货物作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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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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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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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危险货物作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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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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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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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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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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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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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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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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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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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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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通过江苏省港口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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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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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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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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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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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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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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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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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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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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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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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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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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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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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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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通过江苏省港口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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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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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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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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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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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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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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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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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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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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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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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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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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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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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通过江苏省港口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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