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2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2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安全防范措施文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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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险货物作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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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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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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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核 1工作日 材料齐全受理审核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系统确认
审批结果样本 系统确认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