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01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经济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总所关于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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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派驻律师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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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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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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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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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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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所所在地省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并同意设立分所的意见或总所关于符合设立分所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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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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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分所管理规章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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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及送达环节 1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法予以办理或者依法不予办理,制定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完毕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