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审核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010001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进行分立、合并,要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1、分立、合并的所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 2、有合法的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 3、需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4、分立、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分立申请书》,由拟分立的律师事务所提出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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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并新设的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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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与分立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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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并申请书》,由拟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提出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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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并协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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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材料。被合并的律师事务所须同时按规定提交注销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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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合并的一方律师事务所拟变更为分所的,须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分所设立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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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与合并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个人律师事务的决定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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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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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立协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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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分立新设的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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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及决定环节 1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法予以办理或者依法不予办理,制定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完毕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