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350L4000119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都区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350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社会综合服务G11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管河道及跨区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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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系人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
2 |
法人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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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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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结(送达) | 0工作日 | 审批人员将办件进行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送达通知书 |
2 | 决定 | 0工作日 | 审批人员根据根据职能科室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a)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准予)审批决定书;b) 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准予)审批决定书。 | 决定许可书 |
3 | 审查 | 1工作日 | 受理通过后,审批人员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查,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 审查通知书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1)网上申请,审批人员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预审;(2)窗口申请,审批人员初步查看资料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与网上上传的是否一致,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3)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发放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同时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当面查询,查询电话:0515-68663962、0515-6866395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663933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社会综合服务G11窗口
咨询方式
- 当面查询,查询电话:0515-68663962、0515-6866395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6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