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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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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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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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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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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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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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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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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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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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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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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车管所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后内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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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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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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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九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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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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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登记证书(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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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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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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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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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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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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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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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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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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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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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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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法定证件大小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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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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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九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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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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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明(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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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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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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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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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身份证明(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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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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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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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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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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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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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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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法定证件大小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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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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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九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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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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