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51744321009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517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4、C0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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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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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机动车登记证书(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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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明(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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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 | 1工作日 | 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其他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价费【2007】322号、苏财综【2007】86号、苏价费【2002】22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苏价费【2013】52号 | ||
收费标准 | 10元/本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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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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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164号)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咨询方式 | 0515-8625151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5050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补办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