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江苏省

1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12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重大项目选址大部分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查看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实行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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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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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建设依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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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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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含电子图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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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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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示、听证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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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意见(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的)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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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选址论证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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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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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踏勘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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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1工作日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3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4工作日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办结 1工作日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结果样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 号)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206;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599768,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599768,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