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2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2000132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方符合申请资质; 2、申请材料真实可信。 3、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局。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举办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3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2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委托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事业单位、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