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000131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产品检验报告 查看中介服务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局办理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A07、A08、A09、A10)。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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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业政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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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产品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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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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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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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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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
2 | 审查 | 10工作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通则细则要求进行审查。 | 实地核查报告 |
3 | 决定 | 9工作日 | 符合申请产品细则要求、实地核查合格。 | 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发放准予许可决定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插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发证 | 1工作日 | 决定予以许可 | 发放证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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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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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完善审批系统,调整修订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
咨询方式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5-12345、836661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6103、6895267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