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000731002000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07、A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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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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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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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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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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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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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2 | 决定 | 1工作日 | 依据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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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111、025-8366610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611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