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恢复经营
东台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恢复经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65607400011801700010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车辆综合性检查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东台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6560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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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意复业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决定停业的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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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复业申请表》(经营者申请停业的需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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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2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如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如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审批 0.5工作日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办结送达 0.3工作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系统录入复业
审批结果样本 系统录入复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0515-8527520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东台市纪委监委第九纪监组0515-6989172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口
咨询方式
  •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0515-8527520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东台市纪委监委第九纪监组0515-69891721;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