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2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53B4000822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5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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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对象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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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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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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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审核要求,作出《关于同意审核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复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4 | 送达 | 0工作日 | 出证当天邮寄或者当面送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审批结果样本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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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窗口、电话:0510-83592130、信函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598582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监督检查和年度集中核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