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理
仪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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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601254321009014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6012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理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2 审核 0.4工作日 符合要求
3 办结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34451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45065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34451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4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