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载运或拖带,跨县域或跨市域且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载运或拖带)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载运或拖带,跨县域或跨市域且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载运或拖带)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7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300011807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3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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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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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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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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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的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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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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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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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送达 0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放许可
2 实质审查 0工作日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必要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者经过听证通过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送至办结
3 受理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送至审核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8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3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8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