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012K300071801300009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012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9、C30、C32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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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查看更多 |
3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查看更多 |
4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查看更多 |
5 |
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适用于抵押权登记注销。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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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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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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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 | 1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2 | 审查、决定 | 5工作日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3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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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87638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