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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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5001007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127R3000715001007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127R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1楼D厅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上述(一)中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张田浩,807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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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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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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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买卖二手房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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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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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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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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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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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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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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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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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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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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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登记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允许减免依据 小微企业减免登记费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与电话咨询0514-8078989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8030115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1楼D厅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与电话咨询0514-8078989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8030115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