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000172001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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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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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应提供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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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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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企业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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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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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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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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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同意/不同意 |
3 | 许可决定 | 1工作日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许可决定进行核准。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送达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间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80282737,网上咨询:http://xz.jszwfw.gov.cn/,邮寄信件咨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6-12315, 0516-8372705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1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1室,邮编:221018,网上投诉:http://xz.jszwfw.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