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55734321014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557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H区106号综合窗口或涟水县经济开发区4楼407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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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立案 | 0.3工作日 | 符合法定受理立案条件的,且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 | 调查 | 0.5工作日 | 符合立案和调查条件。 |
3 | 处理 | 0.2工作日 | 合法合规且有理有据。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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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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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咨询方式 | 0517--823268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8238027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