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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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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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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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入级检验要求的应提供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与船舶管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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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承诺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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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经营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培训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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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营货物班轮运输的,提供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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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局登记材料),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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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级船员名单、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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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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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4工作日 受理 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0.4工作日 审核 审查意见书
3 批准 0.2工作日 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 年第 4号)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1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