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恢复经营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恢复经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700010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车辆综合性检查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9.10.11.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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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意复业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决定停业的需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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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复业申请表》(经营者申请停业的需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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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开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0.3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与普货运输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驾驶员是否符合从业资质,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出具审查意见书
3 审批 0.4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系统录入复业
审批结果样本 系统录入复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 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9.10.11.1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