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800005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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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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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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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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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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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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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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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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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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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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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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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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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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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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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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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1、接受当事人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 符合相关规定予以上报,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2 审查 0.5工作日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予以上报。 拟审核意见书,予以上报审批
3 审批 0.2工作日 3、对上报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 发放决定书或批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审批结果样本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部门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