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7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7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G05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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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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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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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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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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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的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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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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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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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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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
2 | 初审 | 0工作日 |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出具初审意见。 |
3 | 复审 | 0工作日 |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出具复审意见。 |
4 | 审批 | 1工作日 | 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 出具审批意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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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88317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