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08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08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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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清单(分时租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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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APP或者网页的租赁流程操作介绍手册(分时租赁经营)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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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反映经营场所外观形象标识、规章制度上墙情况、办公设备设施情况等照片,以及包含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截图或在经营场所明示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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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已聘用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租赁业务人员等)的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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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小微型客车应为本市号牌,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所有人为备案人或者备案人在本市的分公司)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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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项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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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车辆检验报告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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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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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车辆信息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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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人员聘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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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人员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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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场地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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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3 |
《场所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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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4 |
场地产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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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5 |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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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6 |
《备案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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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7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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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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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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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备案表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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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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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5-8666314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